为规范赣州市中心城区人才住房互换居住行为,优化人才住房服务,提升办理效率,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市人住字〔2019〕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了《赣州市中心城区人才住房互换居住规则》。
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赣州市中心城区人才住房互换居住行为,优化人才住房服务,提升办理效率,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市人住字〔2019〕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赣州市中心城区人才住房是指位于章贡区、赣州经开区和赣州蓉江新区范围内由市本级统一管理的政府投资新建人才住房、商品房配建人才住房(以下简称新建配建人才住房)和人才公租房。
第三条
中心城区新建配建人才住房同面积段(面积段分为:80㎡-100㎡(含本数)、100-120㎡(含本数)、120-140㎡(含本数)、140㎡以上)承租家庭,中心城区人才公租房同户型(户型分为:一居室(单间)、二居室、三居室)承租家庭,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互换居住。
(一)互换双方承诺互换行为遵守“无偿自愿”原则,不利用互换居住业务牟取利益。
(二)互换双方应为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承租家庭,且均能出具共同承租人一并签名的申请报告,承诺在互换居住申请审核通过后3个月内不申请腾退所承租人才住房(因工作变动离开中心城区申请腾退的除外),6个月内不再提交互换申请,并接受本规则及配套文件的约束。
(三)互换双方均应有合理的互换理由,且能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合理互换理由包括:
1.为方便工作的。提供有效的工作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单位地址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工作地点证明等)。
2.为方便子女就学的。已入学的提供子女学校就读证明或情况说明。
3.其他合理的互换原因。
(四)互换双方需符合现行中心城区人才住房申请资格条件,并如实申报申请人才目前工作、社保缴纳、婚姻情况及家庭不动产等情况,且无违反人才住房管理规定、违反合同或书面约定等行为,不存在限制办理互换居住业务的情况。
第四条
中心城区人才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互换。
(一)不同类型的政策性住房:人才公租房与公租房、人才公租房与新建配建人才住房。
(二)不同面积段(户型)的人才住房:不同面积段的新建配建人才住房、不同户型的人才公租房。
(三)过渡居住期间的人才住房:因购买住房(商品房、二手房)经批准在人才住房过渡居住期间、因中签新建配建人才住房在人才公租房过渡居住期间等其他过渡居住情形。
(四)人才住房承租人在承租期内发生婚姻、不动产、工作单位、享受保障房待遇等情况变化,未及时书面告知市人才住房办,不再符合人才住房申请资格条件的。
第五条
中心城区人才住房互换居住通过赣州市城镇住房保障在线服务平台(网址:ganzhouzhubao.com;微信小程序:赣州住保,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在线申请。申请人在线提交人才住房互换申请。
(二)大数据比对审核。通过数据接口自动比对互换双方申请人社保、不动产、婚姻、住房保障等信息。
(三)用人单位(企业)审核。对本单位(企业)提交互换申请的人才核实录用聘用、婚姻、社保缴纳、享受本用人单位住房待遇等情况,并填写审核意见。
(四)人才住房产权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审核。核实互换双方承租人租金和物业费缴纳情况、承租房屋面积区间及其他租赁合同履约情况,并填写审核意见。
(五)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审核。审核互换双方人才住房承租资格及是否符合互换居住条件,并填写审核意见。
(六)自助打印审批结果。完成人才住房互换审批流程后,用人单位(企业)登陆系统自助打印互换批准通知。
(七)办理互换承租手续。人才凭通知前往人才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办理互换承租手续。
第六条
人才住房互换双方违反“无偿自愿”原则,存在牟取利益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互换双方人才住房承租资格,列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申请人才住房,并移交相关单位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互换居住承租家庭存在未如实申报或隐瞒、漏报承租期间婚姻、不动产、工作单位变动、享受保障房待遇等情况的,取消此次互换申请资格,经核实不符合人才住房承租资格条件的取消承租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人才住房。
第八条
此规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由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