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推动房屋白蚁防治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赣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名录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后评估的结论和建议,我中心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12日至11月11日。
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进行反馈。
电子邮箱:gzsbyfz@163.com
通讯地址:赣州市厚德路81号411室
联系电话:0797-8235767
附件:赣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名录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2024年10月12日
附件
赣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名录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赣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名录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两次定期发布名录库,载入新申请入库并通过审核的防治单位。”
二、将原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名录库发布后,新申请入库的防治单位,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应当按照申请载入名录库流程进行审核,定期发布名录库名单。”
三、将原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防治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主动报送信用信息,提交相关材料。防治单位一年未主动报送信用信息的,暂不评定其信用等级;连续两年未主动报送信用信息的,移出名录库。”
四、将原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防治单位信用评价采取按总得分定级的方式,以年度为周期,初始分值为100分,全年累计定级。等级分值对照《赣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信用评分指标》(附件)进行评价,其中白蚁预防与白蚁灭治基础分值并列为25分,累计分值时只计其中一类,以得分最低的类别分值计分。”
五、将原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根据白蚁防治单位信用评价得分,评价防治单位信用等级。信用等级由高到低设为A、B、C、D四级。A级为优秀,年度信用评价计分为90分(含)以上;B级为良好,年度信用评价计分为70分(含)以上,不满90分;C级为一般,年度信用评价计分为40分(含)以上,不满70分; D级为差,年度信用评价计分为40分以下。”
六、将原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于每年4月底之前,通过采取现场查看、查验资料、信息查询等方式进行信用评价,经公示10个工作日后,发布上一年度防治单位信用评价信息。
发布的信用评价信息包括防治单位基本信息及信用等级等。”
七、将原第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按照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白蚁防治单位予以差别化监管。对信用A级的防治单位,应当减免监督检查;对信用B级、C级的防治单位,实行正常监管检查;对信用D级的防治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为,健全和完善白蚁防治市场秩序,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2004〕第130号)及赣州市政府办《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录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白蚁防治单位的基础信息库。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防治单位信用信息归集、评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名录库的建立、管理及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白蚁防治单位(以下简称“防治单位”),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本市从事对新建、改建、扩建等房屋实施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白蚁检查与灭治的单位。
第四条 名录信用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公开公平、标准统一、守信激励和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负责全市防治企业名录库建立、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
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网站是全市统一的名录库申报、发布的平台。
第二章 名录库建立
第六条 具备条件的防治单位均可自愿申报载入名录库。
第七条 申报载入名录库的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配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白蚁防治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
(四)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房屋白蚁防治;
(五)近三年有开展房屋白蚁防治业务且没有违法记录,或被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期限已满;
(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防治单位申报载入名录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则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防治单位入库申报表;
(四)房屋白蚁防治服务公开承诺书。
第九条 申请载入名录库流程:
(一)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网站发布入库公告信息,防治单位可自愿选择采取线上或线下申报方式,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或到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入库单位进行审核;
(三)通过审核的企业,在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网站公示5日后,无异议则将申报单位载入名录库。
第三章 名录库管理
第十条 名录库的日常管理
(一)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两次定期发布名录库,载入新申请入库并通过审核的防治单位。
(二)发布的名录库信息包含防治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信用等级、服务承诺书等信息。
第十一条 名录库的动态更新
(一)名录库发布后,新申请入库的防治单位,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应当按照申请载入名录库流程进行审核,定期发布名录库名单。
(二)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申报更新名录并提交相关材料:
(1)名录信息发生变动的;
(2)不再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申报移出名录库的;
(3)其它原因申报移出名录库的。
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相关信息并更新名录库。
发生前款第(2)种情形,防治单位移出名录库的,自移出之日起满半年后,方可重新申报载入名录库。
(三)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应当自检查审核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相关信息,删除相应防治单位名录并更新名录库:
(1)从事白蚁防治工作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的;
(3)被行政机构处以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的;
(4)未按白蚁防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投诉并确认属实、三次以上的;
(5)存在其他应当删除情况的。
发生前款情形,自删除之日起满两年后,防治单位方可自愿重新申报载入名录库。
第四章 名录库的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归集
(一)信用信息归集是指对防治单位信用信息进行登记。防治单位信用信息包含企业基本信息、防治质量、技术规范、药物安全和履行房屋白蚁防治服务公开承诺等方面内容。
(二)防治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主动报送信用信息,提交相关材料。防治单位一年未主动报送信用信息的,暂不评定其信用等级;连续两年未主动报送信用信息的,移出名录库。
(三)防治单位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申报信息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应当通过工商管理、政务热线和监督检查等平台渠道,依法依规采集防治单位的信用信息,并将采集到的信息及时推送至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
(一)防治单位信用评价采取按总得分定级的方式,以年度为周期,初始分值为100分,全年累计定级。等级分值对照《赣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信用评分指标》(附件)进行评价,其中白蚁预防与白蚁灭治基础分值并列为25分,累计分值时只计其中一类,以得分最低的类别分值计分。
(二)根据白蚁防治单位信用评价得分,评价防治单位信用等级。信用等级由高到低设为A、B、C、D四级。A级为优秀,年度信用评价计分为90分(含)以上;B级为良好,年度信用评价计分为70分(含)以上,不满90分;C级为一般,年度信用评价计分为40分(含)以上,不满70分; D级为差,年度信用评价计分为40分以下。
第十四条 信用发布应用
(一)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于每年4月底之前,通过采取现场查看、查验资料、信息查询等方式进行信用评价,经公示10个工作日后,发布上一年度防治单位信用评价信息。
发布的信用评价信息包括防治单位基本信息及信用等级等。
(二)信用评价信息公示期间,防治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申请复核,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复核情况调整信用评价信息。
(三)年度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后,发现并核实有影响该年度扣分定级情形的,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计分指标调整分值等级,于5个工作日内发布变更的信用评价信息和变更说明。
(四)按照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白蚁防治单位予以差别化监管。对信用A级的防治单位,应当减免监督检查;对信用B级、C级的防治单位,实行正常监管检查;对信用D级的防治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赣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信用评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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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评分标准 | 评价方法 | 分值 |
基本信息 (10分)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白蚁防治”业务 | 企业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包含“白蚁防治”,且登记时间在有效期内的得2分;不符合的不得分。 | 2 |
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 企业注册资本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得2分;不足30万元的不得分。 | 2 | |
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 办公场所为自有或签有长期合同的场所,且与注册地址一致的得1分;无固定场所的不得分。 | 1 | |
防治人员持证上岗 | 防治技术人员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持有相关技术证书的得3分;无相关技术证书的不得分。 | 3 | |
组织结构、内部机构、规章制度基本完善。 | 建立满足日常运行所需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仅限于机构日常管理、项目管理、复查回访、用户满意度调查等制度的得2分;规章制度不完善的得1分;未建立规章制度的不得分。 | 2 | |
药物管理 (20分) | 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 | 采购的白蚁防治药剂具有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检验合格证的得4分;缺失或没有的不得分。 | 4 |
建立健全药剂管理制度 | 建立健全药剂仓库管理、药剂使用管理、药剂进出领料等制度的得3分;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得1分;未建立管理制度的不得分。 | 3 | |
做好药物包装物和其他含药的废弃物的处理 | 按照有关农药防毒规程,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的得3分;废弃物处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3 | |
药剂实行专仓储存 | 白蚁防治药剂有专门仓库储存的得4分;无专用仓库的不得分。 | 4 | |
专人管理药物仓库 | 白蚁防治药剂由专人负责管理、药物使用台账记录完整的得3分;有专人管理药剂的,但药物使用台账不清晰的得2分;无专人管理药剂的,不得分。 | 3 | |
药品仓库通风和防火、防爆、防盗设施齐全 | 药品仓库具备通风、防火、防爆、防盗设施的的得3分;设施不齐全的的得1分;无任何设施的不得分。 | 3 | |
白蚁预防 (25分) | 配备白蚁预防施工设备 | 预防施工专用设备配备齐全的得5分;施工专用设备简单的得2分;无施工专用设备的不得分。 | 5 |
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 签订白蚁预防合同,且合同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得4分;未签订预防合同的不得分;合同每缺一项内容扣0.5分,扣完为止。 | 4 | |
勘察白蚁预防施工现场 | 在工程施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的得2分;未进行实地勘察的不得分。 | 2 | |
制定的施工方案符合白蚁预防技术规程 | 制定的施工方案符合《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的得3分;未制定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3 | |
防治人员分工明确,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 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得2分;未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不得分。 | 2 | |
施工完毕后,双方共同组织验收 | 双方共同进行施工质量竣工验收,且验收资料完整的得3分;未进行竣工验收的不得分。 | 3 | |
装饰装修预防用药量、施工方法符合技术规程 | 用药量、施工方案符合白蚁预防技术规程的得3分;不符合白蚁预防技术规程的不得分。 | 3 | |
预防资料实行一户一档保存 | 预防合同、施工资料等装订成册,一户一档、保存完好的得3分;未实行一户一档保存的不得分。 | 3 | |
白蚁灭治 (25分) | 配备白蚁灭治施工设备 | 灭治施工专用设备配备齐全的得5分;施工专用设备简单的得2分;无施工专用设备的不得分。 | 5 |
签订白蚁灭治合同 | 签订白蚁灭治合同,且合同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得4分;未签订灭治合同的不得分;合同每缺一项内容扣0.5分,扣完为止。 | 4 | |
勘察蚁患现场 | 勘察蚁患现场,确定白蚁种类和危害程度并记录完整的得2分;未进行蚁患现场勘察的不得分。 | 2 | |
制定符合技术规程的白蚁灭治施工方案,进行灭治处理。 | 严格按照白蚁预防技术规程制定施工方案、进行蚁患治理的得3分;未制定施工方案或未按照技术规程进行蚁患治理的不得分。 | 3 | |
包治期内灭治区域无新增白蚁活动迹象 | 抽查灭治项目现场,经勘察无新增白蚁活动迹象的得2分;有新增白蚁活动迹象的不得分。 | 2 | |
白蚁灭治包治期限不低于3年 | 白蚁灭治包治期限为3年(含3年)以上的得3分;包治期限低于3年的不得分。 | 3 | |
白蚁灭治返工率小于10% | 灭治返工率小于10%的得3分;大于10%(含10%)的不得分。 | 3 | |
白蚁灭治台账保存3年以上(含3年) | 白蚁灭治台账完整,且保存3年以上(含3年)的得3分;不足3年的得1分;无台账的不得分。 | 3 | |
诚信服务 (35分) | 白蚁防治收费项目内容清晰,标准合理 | 白蚁防治收费内容齐全、项目清晰、标准合理的得5分;内容缺失的得2分;未制定收费标准的不得分。 | 5 |
收费项目、服务流程通过张贴标示、网站等方式主动公开、公示 | 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公开公示的得5分;仅通过其中一种方式公开公示的得2.5分;未公开公示的不得分。 | 5 | |
无违法违规业务 | 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无违法违规业务的得3分;存在违法违规业务的不得分。 | 3 | |
无不公平竞争 | 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无不公平竞争的得3分;存在不公平竞争的不得分。 | 3 | |
无诚信经营等有效投诉 | 无投诉的得5分;有一个投诉的扣2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 5 | |
在约定时间提供防治服务 | 在约定时间内提供防治服务的得3分;未按约定时间实施服务的不得分。 | 3 | |
根据灭治方法适时回访检查 | 进行灭治回访检查并记录回访情况的得3分;未进行灭治回访检查的不得分。 | 3 | |
灭治区域包治期内的蚁害无偿服务 | 在包治期限内进行无偿灭治处理的得3分;未履行包治期内无偿灭治服务的不得分。 | 3 | |
真实的提供信用信息资料 | 信用信息资料完整、真实的得5分;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不得分。 | 5 | |
劳动保护 (6分) | 做好防治施工人员的防护 | 为防治施工人员购买口罩、安全帽、胶手套、防护鞋等劳保用品且有领用记录的得2分;无相关记录的不得分。 | 2 |
给员工缴纳社保、意外伤害保险 | 为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得2分;未缴纳的不得分。 | 2 | |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培训教育记录完整的得2分;无相关制度和记录的不得分。 | 2 | |
公益活动 与其他 (4分) | 无偿为低保、残疾等困难家庭提供白蚁灭治服务 | 为低保、残疾等困难家庭提供无偿白蚁灭治服务的得2分;未提供无偿白蚁灭治服务的不得分。 | 2 |
参与各种进社区、乡村、校园等公益活动 | 开展或参与各种进社区、乡村、校园等公益活动的得2分;未开展或参与相关公益活动的不得分。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