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 工作动态

10月1日起施行!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出台

文章来源: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9-19 16:44:18 点击数:34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建筑施工企业争先创优、诚信经营,有效实现择优与防腐相统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制定出台了《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是明确了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三种评标办法:分别是合理低价法、合理低价+择优选择法、综合评估法。

一、合理低价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排序)人。本办法适用于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下(专业工程15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

定标原则是:(1)按投标报价排序依序确定中标人;(2)对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专业工程5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除可采用第(1)种方法外,还可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由招标人在3名中标候选人中直接确定其中一名为中标人。

二、合理低价+择优选择法。是指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基础上,按投标报价排序确定15名入围投标人后,增加招标人组建择优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进行择优选择环节,根据择优比选结果确定7名不排序的优选中标候选人,再从优选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本办法适用于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上(专业工程15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

定标原则是:(1)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上(专业工程1500万元以上)的所有招标项目,均可采用由从7名优选中标候选人中随机抽取一名为中标人;(2)招标控制价在1亿元以上(专业工程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除可采取第(1)种方法外,还可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评标定标,即从7名优选中标候选人中随机抽取3名(招标控制价在3亿元以上项目可随机抽取不超过5名)投标人,由招标人按照依法决策原则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从被抽取的优选中标候选人中直接确定其中一名为中标人。

择优选择的具体操作方法,在办法中制定了示范性的工作指导规则。

三、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择优量化计分(采用百分制记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或得分靠前者推荐为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对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项目或者邀请招标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项目由招标人申请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定标原则是:(1)综合得分最高的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2)评定分离方式评标定标,由招标人按照依法决策原则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从综合得分前3~5名中标候选人中直接确定一名为中标人。

二、《办法》亮点

一是有效防范恶意高价投标。《办法》明确当所有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大于招标控制价的95%时,则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有效防范投标人恶意抬高报价而损害国家和招标人利益。

二是较好体现择优选择原则。《办法》在“合理低价法”招标基础上增加择优选择环节,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15家入围投标人,由招标人组建择优委员会从15家入围投标人中优选7家优选中标候选人,从7家优选中标候选人中确定1名中标人。

三是推行评定分离评标定标。《办法》将“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两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分离,重新界定了评标和定标两个环节的责权归属,改变了以往按评标委员会排名确定中标人的模式,让“评标结果”不再等于“中标结果”,将择优选择权和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招标人可在优选中标候选人中直接确定中标人或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打破评标专家的绝对决定权,同时招标人只能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入围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在评标与定标两者权力分配上做到权责适度,弱化投标人操纵评标专家或招标人的目的性和可行性,较好实现公平公正与择优选择的互相统一。

关于印发《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住房字〔2024〕5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