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尊重投资主体自主抉择权,1月26日,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市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赣州市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改革创新,持续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工程项目建设。
《通知》对赣州市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界定、招投标交易活动地点和监督部门的确定、招投标交易结果的确认、招标人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其核心内容是对赣州市行政区域外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且工程项目建设地点在赣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不含PPP、BOT等模式建设、融资和运营的项目)。明确市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投标交易活动的地点,由招标人自主选择决定,即既可选择在项目建设地点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也可选择在项目建设投资人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并由招投标交易活动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投标全过程实施监督,同时执行工程招投标交易活动所在地各项政策规定。
《通知》规定,招标人选择在赣州市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其招投标结果由赣州市项目建设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招标人提供的经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盖章备案的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或在当地工程交易官网查询打印的交易结果资料予以确认,并作为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工程建设相关手续的依据。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工程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投资控制、施工进度等全过程管理主体责任和各种风险责任。
赣州市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异地招标投标改革,突破了过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的传统做法。该项改革创新,有利于项目建设投资人在本企业注册所在地先行完成工程招投标等前期准备工作,对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优化营商环境,将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