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心于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月31日发布《关于征求拟废止〈关于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意见〉意见的公告》,在征集时间内未收到相关意见反馈。按照《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中心经向相关部门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等程序,决定废止《关于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意见》(市住建局2019年8月29日印发)。该文件废止后,我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市住房字〔2022〕29号)执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