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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赣州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的公告

文章来源: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11-26 16:12:46 点击数:34

我中心于2025年10月24日至2025年11月23日就《赣州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基本情况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通过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公示期为30天,截至征求意见期满,我中心共收到9条反馈意见,其中采纳8条,未采纳1条。

二、意见内容及采纳情况

1.关于第六条第二款‘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的,建议增加‘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内容,采纳。理由:解决应急使用申请无申请主体的问题。

2.关于“第七条第2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故障’的括号内注明了‘依法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维修、养护的除外’,为保持体例一致,建议在第3项‘专用排水设施功能障碍’和第4项‘消防系统故障’等条款中,也考虑增加类似排除性说明,例如‘依法应由专业经营单位或相关责任方承担的除外’”的意见,采纳,删除括号及注明的内容。理由:第八条已列举禁止情形,删除使条文更加严谨。

3.关于“第九条强调‘以专业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书为主要依据’与第十条针对部分情形(如电梯故障、外墙脱落等)允许在‘问题可直观认定’时采用多部门现场确认的方式,为避免争议,建议在第九条末尾增加一句:‘但对于问题直观、无需复杂技术手段即可判定的紧急情形,可按照第十条规定采用现场联合确认的方式予以认定’ ”的意见,采纳。理由:可以使第九条的原则性与第十条的灵活性更好地结合。

4.关于“第十条第1点‘并向属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如实提供相关见证材料,由属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现场确认’,建议删除‘由属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现场确认’ ”的意见,采纳。理由:可直观认定的问题,已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签约维保单位共同认定,报资料后再由维修资金管理现场确认,流程过于繁琐与应急“方便快捷”的原则相悖。

5.关于“第十条第4点‘消防系统故障(第七条第4项):申请人须提供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建议修改为‘消防系统故障(第七条第4项):申请人须提供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重大火灾隐患通知书》,或具有相应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并明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的意见,采纳。理由:增加具有相应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作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依据,更利于消防火灾隐患问题的发现与整改。

6.关于“建议第十二条【项目申请】中的公告内容中明确增加‘维修费用初步预算及分摊原则’的公示要求”的意见,采纳。理由:能让业主在事前对资金使用有更清晰的预期,减少后续纠纷。

7.关于“第十三条第3点验收‘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施工单位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应急维修的,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需经具有资质的消防检测机构出具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且经消防救援机构复查合格,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方能办理维修资金结算手续。’,建议修改为‘施工单位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应急维修的,工程竣工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须由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物业服务人联合进行现场勘验确认,并由具有相应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合格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在确认工程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后,方可办理维修资金结算手续。’”的意见,采纳。理由:简化程序。

8.关于“建议第十四条【资金拨付】中对首期款的拨付比例作出原则性规定。例如,增加:“首期款拨付比例一般不超过工程预算金额的50%。对于特殊项目,经属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拨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70%。” 的意见,采纳。理由:拨付首期款是支持应急工程顺利启动的重要保障,同时能让施工方在事前对资金使用有更清晰的预期,减少后续纠纷。

三、说明

以上被采纳的意见在认真研究并结合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在原文稿件中进行了修改。

特此公告。

 

 

                       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