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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常见问题解答 (第四期)

文章来源: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2-08 16:12:45 点击数:34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高质量推进我市住房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广大干部职工以及群众、相关主体的社会诚信意识,我中心近期持续推出《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及住房服务领域相关信用政策常见问题的解答。

 

问题一:基础信息、优良信息和失信信息分别是哪些内容?

答:基础信息是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用于识别信用主体身份的信息;以及自然人的年龄、性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信息。优良信息是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主体的:(一)表彰、奖励等荣誉信息;(二)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三)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本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规定的其他反映信用主体状况的优良信息。失信信息是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主体的:(一)违反审批替代、容缺受理、信用修复等政务领域信用承诺制度的信息;(二)拒绝依法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信息;(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补偿、财政性资金的信息;(五)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六)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信息;(七)被依法强制执行的信息;(八)经依法认定的其他失信信息。信用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列为失信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问题二:社会信用是由哪个部门主管?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社会信用工作。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各级国家机关可以与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信息合作,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共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