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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常见问题解答 (第七期)

文章来源: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2-08 16:16:18 点击数:34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高质量推进我市住房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广大干部职工以及群众、相关主体的社会诚信意识,我中心近期持续推出《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及住房服务领域相关信用政策常见问题的解答。

 

问题一: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可以移除吗?

答:可以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已经纠正失信行为、完成信用整改、履行义务完毕的,认定名单的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其移出,并及时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问题二:采集、使用个人的社会信用信息本人能知道吗?

答:能的。信用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变动情况和理由。信用主体有权免费查询自身的公共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