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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常见问题解答 (第八期)

文章来源: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2-08 16:17:12 点击数:34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高质量推进我市住房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广大干部职工以及群众、相关主体的社会诚信意识,我中心近期持续推出《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及住房服务领域相关信用政策常见问题的解答。

 

       问题一:在信息应用过程中有错误,影响合法权益要怎么办?

 

       答: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应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需向其他单位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接到核查通知的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核实后的信息同步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及时完成异议处理工作,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处理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