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物业治理工作,加快全市住房服务领域法治化建设,推动法治宣传融入群众生活,自今年5月起,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将在微信公众号开设《以案释法谈物业》专栏,系列开展物业服务领域普法宣传工作,聚焦居民群众关注的物业法律问题,通过真实典型的案例进行剖析、讲解,引导居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助推社区物业治理水平提升,为建设法治、平安赣州贡献力量。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3年服务期限到期后,业主大会未作出续聘或解聘的决定,该物业公司继续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张某以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为由,拒绝缴纳合同到期后的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讼至法院,请求张某缴纳物业费。
法院认为
业委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该合同期限已满,业主大会并未依法作出续聘或解聘的决定,且物业公司继续提供了物业服务,张某作为已接受物业服务的一方,应当支付物业费。
裁判结果
判决张某向物业公司支付合同期满后所欠物业费。
普法时间
Q: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原有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是否还需缴纳物业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